
bv伟德官方网站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四川省人社厅《关于规范和优化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工作的通知》,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管理制度,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依据内江市核定的岗位总量、岗位类别、岗位层级、岗位等级等,在总量范围内进行岗位聘任。编制外教职工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由学校自主进行岗位设置,参照相应结构比例在总量范围内进行岗位聘任。
第三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坚持公平公正、注重实绩,竞争择优、兼顾资历;坚持按需设岗、总量控制,按岗聘任、以岗定责,能上能下、合同管理。
第四条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学校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职在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教职工。
第二章 岗位等级及聘任类别
第六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第七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为职称初定、岗位等级聘任和
职称层级聘任3个类别。
职称初定是根据初次申报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工作年限和考核结果等,直接认定相应职称层级并予以聘任。
岗位等级聘任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在已聘任的职称层级区间内,在满足现聘任岗位等级以来的相应条件前提下,申报竞聘上一级岗位等级。初级区间聘任岗位等级为十一级,中级区间聘任岗位等级为九级、八级,副高级区间聘任岗位等级为六级、五级,正高级区间聘任岗位等级为三级、二级、一级。
职称层级聘任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相应职称层级任职资格的前提下,申报竞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层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聘任岗位等级分别为十二级、十级、七级、四级。
第三章 申报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 申报对象
职称初定一般适用于新入职且未取得过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岗位等级聘任适用于在已聘任的相应职称层级区间内申报聘任上一级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层级聘任适用于已取得职称任职资格但未聘任到相应职称层级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 坚持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第一标准。申报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为人师表、言传身教、教书育人。
(四)传承学校“严实勤”精神,践行“两代师表、仁爱笃行”校训,爱校荣校兴校,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五)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胜任本职工作;服从学校及所在部门工作安排,服务学校人才培养中心工作。
(六)申报前规定年限的年度考核、师德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取得上一职称层级任职资格或任现岗位等级以来,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下一考核年度内不得申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向低一级岗位等级调整后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的不得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
(三)在工作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专业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并受到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
(四)经查实在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等各阶段、各环节存在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的,3年内不得申报。
(五)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3年内不得申报。
(六)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造成责任事故的,按照学校责任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或学术道德、工作纪律的行为,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暂无规定的根据行为性质及后果影响,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是否确定为不得申报情形。
第十条 岗位条件
(一)职称初定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一次性职称初定:
1.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在该岗位上取得相应业绩,经考核合格,可以申请初定初级职称。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约定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可以申请初定初级职称。
3.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约定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可以申请初定中级职称。
注:根据四川省人社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的文件要求,每名专业技术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职称初定政策,已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再申请职称初定。同一年度内,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申请职称评审和初定。
(二)岗位等级聘任
在现聘任职称层级区间内符合申报岗位晋级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已取得上一层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任到相应职称层级的),可以申请岗位等级聘任。
聘任现岗位等级以来近3年(不足3年的近2年)还须满足下列条件:
1.现聘初级职称层级申报晋升十一级岗位,现聘中级职称层级申报晋升八级或九级岗位,现聘副高级职称层级申报晋升五级或六级岗位,须在下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任职满2年及以上。
专业技术一级至三级岗位由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现聘正高级职称层级申报晋升一级、二级或三级岗位,依据国家、四川省、内江市有关规定执行。
2.年度考核、师德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公共基础课和专业课专任教师均须完成当年学校规定的教学基本工作量,且教学质量评价为合格及以上;聘任在高校教师系列、研究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从事管理服务工作的,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须达到岗位工作量要求并履行好所在岗位工作职责。
4.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且参加内江市人社部门组织实施的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习并考核合格。国家和省行业主管部门规定高于学校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从其规定。
5.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晋级的,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申报其他专业技术如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晋级的,须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职业资格准入条件并取得资格证书。
(三)职称层级聘任
取得现聘职称的上一层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以考代评、考评结合取得相应职称任职资格且现从事与任职资格一致或相近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的,可以申请职称层级聘任。
如已取得上一层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次年度及以后申请职称层级聘任的,取得任职资格后近3年(不足3年的按实际年限)还须满足下列条件:
1.年度考核、师德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公共基础课和专业课专任教师均须完成当年学校规定的教学基本工作量,且教学质量评价为合格及以上;聘任在高校教师系列、研究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从事管理服务工作的,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须达到岗位工作量要求并履行好所在岗位工作职责。
3.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且参加内江市人社部门组织实施的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习并考核合格。国家和省行业主管部门规定高于学校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竞聘基本标准、业绩界定及聘任程序
第十一条 竞聘基本标准
(一)职称初聘
符合职称初定条件且已通过认定的,一般可以直接或优先聘任到相应职称层级的最低一级岗位(即十二级或十级岗位)。其中十级岗位须在学校核定中级岗位总量内存在空岗的前提下方可优先聘任。初聘工作一般在职称初定后开展,拟聘对象可以不再单独申报。
(二)岗位等级聘任
在符合基本条件、岗位条件及职业资格准入条件的前提下,一般根据当年申报晋升同一岗位等级情况按以下方式排序推荐:
1.以申报人现岗位等级任职年限为第一位序。
2.如现岗位等级任职年限相同,以申报人参加工作年限为第二位序。
3.如现岗位等级任职年限、参加工作年限均相同,依据申报人师德师风和思想政治情况、岗位履职情况、教育教学工作实绩等综合表现,经学校研究确定推荐对象。
(三)职称层级聘任
职称层级聘任按照《bv伟德官方网站职称评审管理办法(修订)》(川南幼专校〔2024〕19号)中的相关标准,实行量化积分制度,根据当年申报竞聘同一职称层级情况按量化积分排序推荐(《专业技术职称层级竞聘业绩量化积分细则》见附件)。
第十二条 任现职年限的界定
(一)申报竞聘专业技术五级、六级、八级、九级、十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以下一等级岗位聘任时间作为计算起点,截止到当年学校印发岗位聘任方案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已取得上一层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任到相应职称层级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竞聘五级、六级、八级、九级岗位的,满足在下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任职满2年的前提下,还可以取得上一层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时间作为计算起点,截止到当年学校印发岗位聘任方案中规定的截止时间,以每满一年按2倍计入下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任职时间进行排序推荐。
(二)申报竞聘专业技术四级、七级、十级岗位的,任职年限以下一职称层级最低一级岗位聘任时间作为计算起点,截止到当年学校印发岗位聘任方案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其中,取得上一层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次年度及以后申报竞聘的,还可以取得上一层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时间作为计算起点,截止到当年学校印发岗位聘任方案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在不突破业绩量化积分细则“有关资历条件”最高占比的前提下,以每满一年按0.6分计入业绩量化总分。
(三)已取得上一层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任到相应职称层级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岗位等级竞聘或职称层级竞聘,其取得上一层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后的任职时间分段计算,不得重复叠加。
(四)任现职年限一般以每满一年取整计算,凡不满整年的不计入任现职年限。
(五)任现以来,在国内外脱产攻读学历学位1年及以上的,根据省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有关规定,原则上应扣除脱产学习期间的任职年限,在脱产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材料时间界定
(一)申报竞聘专业技术五级、六级、八级、九级、十一级岗位的,业绩成果材料以下一等级岗位聘任时间作为起点,截止到当年学校印发岗位聘任方案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二)申报竞聘专业技术四级、七级、十级岗位的,业绩成果材料以下一职称层级最低一级岗位聘任时间作为起点,截止到当年学校印发岗位聘任方案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三)业绩成果材料一般以文件、证书等相关材料的落款时间为准,出版物一般以刊印时间为准。科研项目、教改项目等如无特别说明,均须以立项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 聘任程序
(一)公布岗位数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和各等级空缺岗位数等情况,科学确定当年可用于竞聘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层级或等级岗位数,报经学校审定后印发岗位聘任实施方案。方案一般包括年度专业技术岗位指标、时间安排、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二)个人申报
申报人根据相应类别及其条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相应表册。如申报人已经取得上一层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以同步申报职称层级聘任和岗位等级聘任。
(三)资格初审
申报人所在学院或部门根据相应条件予以审核,各二级学院应当召开党政联席会确定拟推荐名单(职能部门干部教职工申报材料经本部门初审后还需提交机关党总支审签)。申报职称层级聘任的,各二级学院还应当组织实施考核测评(职能部门申报人考核测评由机关党总支组织实施),测评结果按照评分细则中的相应权重计入业绩量化总分。
(四)资格复审
由人事处牵头,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申报人的申报条件、业绩材料等进行审核。申报职称层级聘任的,还应提请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实施考核测评,测评结果按照评分细则中的相应权重计入业绩量化总分。
(五)业绩量化综合积分及排序推荐
申报岗位等级聘任的,依据本办法相应标准对申报竞聘同一岗位等级的申报人进行排序推荐。
申报职称层级聘任的,需按照评分细则进行业绩量化综合积分,依据量化积分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推荐(如申报聘任的人数在学校公布岗位数范围内,可以不需进行量化积分排序)。
(六)学校审定
人事处将排序推荐情况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会审定,确定拟聘任人员名单,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由学校印发聘任文件。
(七)岗位聘任
报经内江市教育和体育局、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后,按相关程序办理岗位聘任手续。
第五章 纪律要求及聘任管理
第十五条 把纪律和规矩贯穿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全过程、各方面,全程接受学校纪委及教职工监督。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岗位聘用程序及各项规定,科学规范组织实施。落实有关保密制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对违反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岗位竞聘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对各环节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违规违纪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并依据《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纳入延迟申报或不得申报情形范畴,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理的,按相关规定降低岗位等级聘任,并调整相应待遇。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可解聘:
(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
(六)其他上级规定应当予以解聘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及其附件中规定有学历、年限、类别、数量、等级的,凡冠有“以上”“以下”者,除特定标注外,均包含本级、本类和本数。
第二十条 学校其他文件中涉及岗位聘任的相关表述及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争议事宜,由学校研究决定。上级文件对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有新指示、新要求、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编辑:cnyz